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锡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应急救援保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盟旅游市场;组织全盟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全盟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项目的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做好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工作,代表盟行署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受理旅游者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实施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锡盟旅游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督查、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党群、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并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工作;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旅游重点项目的编制、申报、评审工作;做好3A级以上景区规划审批指导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审核申报A级旅游景区;指导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三)市场促进科
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指导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对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负责旅游宣传网页制作和旅游咨询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业信息调研;组织旅游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国际及港澳台旅游市场宣传促销。
(四)质量管理科
实施国家关于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培育和完善全盟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协会工作和旅游商品开发工作;负责三星级以上饭店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并组织审核申报评定旅游星级饭店;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及假日旅游协调工作;指导旅游教育、培训,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和劳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