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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行社经营管理的通知
2017-07-10 15:19:00
〖发布日期:2017-07-1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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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旅游发展服务中心、旅行社:

  根据《锡林郭勒盟旅游旺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要求,盟旅游局组织北部地区旅游部门相关人员采取分片互检的形式,于6月9日对东乌旗、西乌旗、乌拉盖、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进行了检查,就旅行社检查情况及下一步如加强管理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管理不规范。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没有悬挂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变更证照没有及时变更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不符;设置旅行社分社的旅行社不能对其分社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别旅行社分社没有与旅行社做到“四统一”,存在涉嫌私自拼团独立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分社负责人更换未经总社任命,工作人员未予与总社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签订和档案有缺项。在旅游合同签订中,旅游合同签订不完整、相关资料不全,存在旅游合同填写内容有少填、漏填现象;有的缺少旅游行程计划书,没有将旅游行程计划书作为合同附件;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没有往来传真确认件;个别旅行社分社存在不与旅游者签订团队旅游合同现象;有的旅行社两三年都没使用过境内旅游组团和地接社合同。

  (三)有超范围经营现象。个别旅行社经营不善,不能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惜违法超范围经营,没有赴台游、出境游资质,违规代理出境业务,超范围经营广告。

  (四)不能正确使用车辆租赁合同。旅行社与客运车辆经营企业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不规范,不能规范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车辆租赁合同》,不能提供客运车辆资质等相关证件及车辆保险情况。

  (五)擅自设立服务网点。个别旅行社违背《旅行社条例》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对外有偿承包门市部,擅自利用服务网点经营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分设经营问题。个别旅行社分支机构没有将游客游览路线行程单、行程安全告知发放到游客手中。对“自费项目”的约定很不规范,将“自费项目”仅体现在《旅游行程安排单》中,没有让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予以选择并签字确认。

  (七)季报年报不按时填报。部分旅行社季报、年报不能要求按时上报数据,上报拖拉、填报数据不准确等问题普遍存在。

  (八)不合理低价竞争。个别旅行社存在“不合理低价游”宣传诱导消费及虚假广告等引人误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

  针对查出的问题,盟旅游局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一次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检查组,采取有力措施,对属地的旅行社,旅行社分设、门市部(服务网点)进行一次大检查。

  (一)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行为。根据bt365体育在线网址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锡旅办[2016] 68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1.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力度,紧盯价格、合同、购物等重要环节,开展打击参与不“不合理低价游”的旅行社、导游、购物点、黑社黑导等市场主体,擅自增加项目以及以诱骗或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

  2.重点开展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旅行社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3.严厉查处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低价信息,以及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严厉打击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和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4.重点查处旅行社安排导游员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要求导游员垫付或者向导游员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进一步建立完备的台帐资料。

  做好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工作,确保台帐的原始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1.企业制度。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和发展目标对原各类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并打印成册。各类制度包括旅行社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导游管理制度、广告审核管理制度、门市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团队档案管理制度、员工学习培训记录、诚信旅游活动台帐等。

  2.团队业务档案。要建立并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要求一团一档,整理清晰,并保存两年,出境游档案至少保存三年。内容包括旅游合同、行程计划单、团队传真确认件、租车确认件、游客意见反馈表等。

  3.人事档案。要建立完整的企业人事档案,包括导游、计调、财务等从业人员的履历表、资质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公证的劳动合同、“三金”交纳单、工资单。

  4.培训档案。企业内部培训每季度应不少于2次,全年培训学 习时间不少于56小时。培训记录要求打印成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本人签名)、培训学习内容。

  5.质监档案。要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要求、操作规程等;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并建立投诉记录档案,打印成册。

  (三)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与旅行社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以旅行社或旅行社部门的名义从事旅游业务、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旅行社门市部,坚决予以取缔。

  继续查处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行为。重点查处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社会闲散人员私揽旅行社业务。

  (四)打击擅自设置门市部(服务网点)行为。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服务网点的设立需由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和旅游部门备案,而不是由设立社的分社提出,门市部需要设立设投资,不得采取挂靠或承包的形式。设立社要切实加强对分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和人员的培训,依法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设立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登记后,旅行社门市部(服务网点)只有招徕、宣传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统一为总社进行宣传、咨询,不允许自行组织和接待搞经营活动。旅行社服务网点招徕的旅游者必须交于设立社,由设立社为旅游者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若服务网点未按《旅行社条例》规范操作,从事了“招徕、咨询”以外的经营行为,属违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旅行社条例》进行处罚。

  (五)加强旅游安全工作。

  1.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对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旅行社要根据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并针对预案组织员工开展针对性演练台账。

  3.切实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和旅行社规范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车辆租赁合同》的监管,租赁的车辆要有定位系统及限速提示装置,严格执行“旅行车辆限速”规定,要做到“一车确认”继续实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做好旅行社责任险、导游综合险投保工作。

  4.各旅行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执行。

  三、具体要求

  1、各旗县(区)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属地的旅行社、分社、门市部(服务网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与治理,经营不规范、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现象,要坚决按照相关法条给予处罚,绝不姑息。

  2、对于私自设立旅行社门市部要坚决给与清理,对未经备案的,限3个工作日内到盟旅游局质管科完成备案。

  3、各旗县市区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实行行业失信行为记录,对违法旅游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制度,并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违法旅游企业录入全国企业诚信平台的黑名单。

  4、是各旗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个旅游企业,盟局要在下步检查工作中进行跟踪督导,一经发现那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落实到位,要在全盟通报批评。

  5、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工作要于7月25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报盟旅游局。

  6、是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各旗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也要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举报电话、邮寄信函方式等。

  锡盟旅游局投诉举报电话:8267224(传真),

  电子邮箱:1960545295@qq.com

  信函寄至:锡林郭勒盟党政中心锡盟旅游局1228室。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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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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