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
二、办理依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17775—2003)。
三、评定范围、条件
在锡盟地区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锡盟旅游局在自治区旅游局的指导下,依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A级旅游区(点)的初评,并向自治区旅游局推荐;负责AAAA级、AAA级旅游区的初评,由自治区旅游局组织评定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四、评定材料及程序
(一)旅游区(点)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需向锡盟旅游局提交参加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书面申请,填写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一式五份)。
(二)旅游区(点)在对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完成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认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以及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所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可向锡盟旅游局提出申请评定。
(三)锡盟旅游局接到旅游区(点)正式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派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检查员前往初评。
(四)对第一次初评未能通过的旅游区(点),加强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旅游区(点)完成整改并提出初评申请后,盟旅游局于一个月内再派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检查员进行第二次初评。初评合格后,向自治区旅游局推荐,由自治区旅游局按照职能权限予以审批、公布或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五)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组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每二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五、评定申报及咨询方式
锡盟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锡盟旅游局规划发展科。
地址:锡林浩特市开发区盟党政大楼十二层西侧
电话:0479-8266077,传真:826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