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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06 15:19:00
〖发布日期:2017-12-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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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牧人之家经营管理,提高牧人之家服务质量,促进牧人之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锡林郭勒盟实际,制定本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牧人之家,是指在我盟各旗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区域内开办,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游客提供以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旅游业态。

第三条牧人之家是我盟经济社会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推进我盟农牧业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富民增收、精准扶贫、发展全域旅游及四季旅游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科学编制牧人之家发展规划,整合我盟草原畜牧业休闲观光现有优势资源,做到“一户一品牌”、“一户一优势”、“一户一特色”。

第四条旗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锡林郭勒盟“十三五”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锡林郭勒盟全域旅游规划大纲》,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牧人之家发展规划。

第五条牧人之家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从事牧人之家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旗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人之家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农牧、生态、环保、卫生、食药、工商、物价、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内蒙自治区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的要求,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牧人之家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牧人之家建设,应当符合所辖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坚持节约利用、环境保护、注重特色、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第七条牧人之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货真价实,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出售商品和提供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强制消费、捆绑消费、低标高结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从事牧人之家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上岗前应参加相关部门的技能培训、服务培训。

第九条牧人之家申办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牧人之家应保证道路畅通无障碍,具备通讯和电力保障能力。设有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接待游客量相适应。蒙古包要具有一定数量规模,满足餐饮、住宿及娱乐接待能力。且遵循可移动式原则,不允许建筑永久性蒙古包基座,具备为游客提供娱乐和传统民俗体验项目。

(三)设有独立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提供住宿服务的,安有独立的洗浴间。放置一定数量垃圾箱,并具有污水和垃圾处理措施。

(四)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针对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有应急预案,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六)经营业主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员工应参加就业部门的技能培训和卫生部门的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七)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利益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牧人之家申办程序:

(一)开办牧人之家须向当地嘎查村、苏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嘎查村、苏木乡镇政府同意批件、身份证明(户口)及草场承包经营权证(租赁草场协议书),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到旗县市(区)生态部门办理临时使用草场手续并按要求缴纳费用;

(二)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生态办出具的临时使用草场手续到旗县市(区)旅游部门进行审核,旗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牧人之家发展规划给予确认备案。并牵头组织卫生食药等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和《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锡食药安办〔201616号)进行实地审核,符合条件者办理卫生合格证。

第十一条牧人之家实行星级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并按盟旗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严格实行年度复核制。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牧人之家的监督检查。对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予以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完成的要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评定为星级牧人之家颁发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牌匾,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品牌宣传中使用,并优先享受自治区及盟内牧人之家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牧人之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内蒙自治区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依法落实旅游市场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牧人之家要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处理在市场监管中相互移送转办的案件。对既涉及本部门职责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材料,以同步分别处理或联合处理的方式办理案件;案件处理完毕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其他相关部门和旅游部门。

第十四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各部门要利用网上联合办公系统或平台,并定期举办联席会议,共享企业营业执照、旅游市场许可、旅游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旅游市场检查投诉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牧人之家经营统计调查制度和服务质量公示制度。旗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向社会公示:

(一)服务质量情况。

(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三)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情况。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内蒙自治区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4号)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牧人之家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

(二)未定期发布牧人之家休闲观光点服务质量公告的。

第十七条农业地区申办农家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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