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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牧人之家”、“农家乐”建设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21 09:00:00
〖发布日期:2017-08-2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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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旗牧人之家、农家乐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乡村旅游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全旗乡村旅游接待户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牧人之家”是指:以单个或多个牧民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家庭草场、居住设施等生产生活资源,以牧区生产生活体验为主要内容,为旅游者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观光、娱乐、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经营实体。“农家乐”是指: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以农户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城镇郊区的农家庭院和农田景色环境特色资源,以乡村旅游、特色菜肴、生产生活体验为主要内容,为旅游者提供民俗特色观光、休闲、度假、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在太仆寺旗行政区域内,利用农牧业自然资源和乡村、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牧人之家、农家乐经营个体。包括新开办和已开办的牧人之家、农家乐,均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牧人之家、农家乐的建设与经营,应坚持节约利用、生态环保、注重特色、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从业人员标准

<一>经营业主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并具备相应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

<二>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第六条  可进入性

<一>交通条件状况良好,道路通达,方便进出;

第七条  经营场地

<一>农家乐经营者须有一定面积的经营场地;牧人之家经营者须有一定亩数的草场,并持有草监部门颁发的草场证书或相应的草场租赁合同;

<二>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美化;  

<三>有生态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游客接待量比例相一致;

<四>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箱,垃圾箱完好整洁,并定期进行清理,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无乱扔乱放现象,无异味;

<五>有相关部门设计统一样式的标识牌;

第八条  厨房

<一>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二>照明、通风、油烟排放及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污水、垃圾集中收集;

<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齐备,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四>餐具及时消毒,洁净卫生;

<五>食品和非食品分开存放;

第九条  餐厅

<一>农家乐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牧人之家专供游客食宿的蒙古包不少于5顶;

<二>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三>餐具、酒具、茶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有消毒设施并及时消毒;

<四>食品、菜品时令新鲜,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五>有6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并备有菜单和酒水单;

第十条  卫生间

<一>配备水冲式厕所,至少有2个厕位;

<二>管理良好,清洁无异味,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三>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

<四>冲洗设备完好,备有手纸、手纸框、洗手池、镜台等辅助设施;

第十一条  客房

<一>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

<二>有桌椅、床头柜、衣架、电视机、应急照明、拖鞋等基本接待设施和生活用品;

<三>配备取暖或降温设备;

<四>床单、被套、枕套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定期消毒;

<五>门窗牢固,开闭灵活,与室内装饰协调;

<六>天花板平整光洁,无渗漏;

<七>地面平整美观,防滑整洁;

<八>客房内有独立卫生间或客房外设有公共卫生间;

<九>客房每日清扫,服务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二条  其它设施

<一>能够根据游客需求供应热水;

<二>能提供物品寄存等综合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标准

<一>接待游客一视同仁,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地域;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游客尊严,保护游客隐私;

<三>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文明待客,热情友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服务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食药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投诉;

<六>旅游接待户服务经营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卫生部门开据的健康证上岗;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凸显民俗、农俗特色;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规范使用服务用语;

<八>服务人员不得有敲诈勒索欺客宰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安全要求

<一> 提供住宿的牧人之家、农家乐应确保通风好,照明好,客房宽敞明亮、整洁干净;

<二>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三>注意防火防盗,并配备灭火器材,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经营用房安全牢固,无危房,无乱搭乱建现象;

<五>确保用水用电等安全;

<六>备有消防、防盗设施;

<七>易发生危险的地段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八>开展骑马、乘驼娱乐项目的,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九>对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安全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相关部门;

<十>建立住宿游客登记制度,游客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对非本国籍游客,不得随意接待入住,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备;

<十一>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训;

<十二>做好家禽、家畜的防疫工作,严防动物传染病的传播;

<十三>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第十五条  特色项目

<一>农家乐提供具有乡土特色的参与和体验活动。牧人之家为游客提供娱乐项目不少于5项,如骑马、射箭、摔跤、歌舞、观赏民俗以及参与牧区生产、生活等活动。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旗旅游部门是牧人之家、农家乐旅游接待户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牧人之家、农家乐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发改物价、食药和工商质监、农牧、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旅游部门共同做好对牧人之家、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申请牧人之家、农家乐旅游接待户程序如下:

<一>申办人向旗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牧人之家、农家乐旅游接待户申办审批表;

<二>申办人就牧人之家、农家乐开办及选址、征求所在地苏木乡镇意见,征得同意后由所在苏木乡镇签字盖章,到旗农牧、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土地许可证;

<三>旗旅游部门对照牧人之家、农家乐申办条件,进行正式初审,初审通过后,申办人到食药工商质监、税务、卫计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四>旗旅游部门对经营牧人之家、农家乐的场地卫生、基本情况实地勘验,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证照齐全,环境建设勘验合格的统一颁发牧人之家、农家乐标识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太仆寺旗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全旗牧人之家、农家乐划分为一、二、三星级。同时,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后,将对全旗牧人之家、农家乐进行检查、复核,并按照《太仆寺旗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统一颁发星级牌匾。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旗旅游总体规划布局和生态红线要求,在湿地、河流等生态脆弱区及主要景区核心区域内严禁建设开办牧人之家、农家乐。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盲目开发对资源和景观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利用原有房屋设施开办农家乐的不限制户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之前已建成蒙古包可保留,之后新申报牧人之家一律不允许新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条  符合标准的经营户由旅游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纳入管理系统,统一制作发放牧人之家或农家乐标识牌,并在官方网站、微信平台、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渠道上集中宣传、推介。

第二十三条  建立牧人之家、农家乐经营管理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执法组,联合检查由旗旅游部门牵头,统一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由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对于不符合各项建设和管理标准的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效果不理想的依照有关标准实行降星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纳入平台管理系统的牧人之家、农家乐,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牧人之家、农家乐经营户申请牧人之家等级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被评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相应的等级标志,并可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星级复核由旗旅游部门组织实施,对不予执行管理标准的乡村旅游接待户给予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降星、摘星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旗旅游部门应加强对牧人之家、农家乐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微信公众平台、旅游官网等旅游网络平台,全方位宣传、拓展客源市场,打造乡村旅游旅游品牌。

第二十七条  旗旅游部门应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对游客的投诉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联合执法小组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村旅游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变向及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存在欺客宰客现象,以及不符合市场同类价格标准的“天价”情况;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十>污染环境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泼乱倒、乱扔乱吐、乱设摊点、乱丢弃固体废物等行为;

<十一>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牧人之家、农家乐的经营活动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服务质量监督,每年旗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审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在电视台、网络等官方媒体进行通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仆寺旗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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