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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旅游点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21 09:00:00
〖发布日期:2017-08-2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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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盟旅游产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牧区草原旅游、民俗旅游发展,增加牧民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牧人之家”是以单个或多个牧民家庭为接待单位,利用家庭草场、居住设施等生产、生活资源,以牧区生产、生活体验为主要内容,为旅游者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观光、娱乐、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牧人之家”旅游点的申办条件:

(一)经营业主须提供旅游点名称及详细地址;

(二)经营业主须持有当地户口;

(三)经营业主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

(四)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五)牧户草原面积1000亩以上(具有相关证明资料);专供游客食宿的蒙古包不少于5顶;

(六)旅游道路通畅,具备基本的通讯、电力保障能力;

(七)旅游点水源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饮用标准;设有公厕,具有污水和垃圾处理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质量要求;

(八)为游客提供娱乐项目不少于5项,如骑马、摔跤、歌舞、观赏民俗以及参与牧区生产、生活等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牧户,经所在地嘎查、苏木同意,向当地旅游部门提交申请,经旅游部门初审合格并对其指导培训后,可向有关部门申办营业证照。
第四条 “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由盟旅游局负责牵头,组成由盟旅游、卫生、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牧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盟星评委),负责全盟四星级、五星级“牧人之家”星级评定组织实施工作。盟星评委办公室设在盟旅游局,具体负责“牧人之家”星级评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盟星级评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牧人之家”星级评定,并报盟星评委备案。同时负责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四星级、五星级“牧人之家”。

第六条  “牧人之家”旅游点参加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要向当地旅游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牧人之家”名称及地址。

(二)“牧人之家”经营业主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数量及基本情况。

(三)“牧人之家”旅游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四)“牧人之家”旅游点开业时间、服务内容和经营状况。

(五)“牧人之家”旅游点拟申报星级和申报时间。

第七条 “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自接到星级评定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星级评定权限组织评定。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评定工作的,经评委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完成星级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盟、旗两级星评委按照星级评定权限向申请人颁发“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标志牌和证书。标志牌和证书,由盟旅游局统一设计、制作。
各旗县市(区)申报四星级、五星级“牧人之家”,要在当地完成初评后,报盟星评委评定。

第八条  盟旅游局制定《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细则》。细则要包括经营服务场地、接待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要求及环保要求等方面内容。盟、旗两级星评委要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细则》开展评定工作。

第九条  “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各旗县市(区)星评委对已获得“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经营户,要进行年度复核检查,并将复核情况局面报盟星评委。经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牧人之家”经营户,盟、旗两级星评委按照权限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或取消其“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标志,并在盟星评委备案。

被取消星级称谓和标志的“牧人之家”经营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条  “牧人之家”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盟、旗两级星评委按照权限可直接取消其星级标志。

第十一条  对获得“牧人之家”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经营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和锡盟围转办、锡盟旅游局《关于在实施围封转移战略中扶持农牧民大力发展旅游业的通知》精神,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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